[摘要]贵州39岁男子,在车内强行抚摸妻子闺蜜下身,是否构成强奸罪呢?罪由法院判决,涉嫌猥亵比较客观。贵州39岁男子,在车内强行抚摸妻子闺蜜下身,是否构成强奸罪呢?近日...
贵州39岁男子,在车内强行抚摸妻子闺蜜下身,是否构成强奸罪呢?
罪由法院判决,涉嫌猥亵比较客观。
贵州39岁男子,在车内强行抚摸妻子闺蜜下身,是否构成强奸罪呢?
近日,贵州省一起婚外情事件引发热议。据报道,一名39岁男子在车内强行抚摸妻子闺蜜的下身,并被当场拍下。对此,有人对他是否涉嫌强奸提出了疑问。
首先,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强奸罪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,强奸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性交、强制猥亵或者其他方法强制完成淫秽行为的行为。因此,如果39岁男子在车内强制实施了性交或者其他淫秽行为,那么他显然就涉嫌犯罪。
但是,如果39岁男子只是在车内抚摸了妻子闺蜜的下身,那么他是否构成强奸罪就需要具体分析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,对于强制猥亵行为,如果情节较轻且未构成犯罪,可以以寻衅滋事的罪名予以惩罚。
因此,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,39岁男子在车内强行抚摸妻子闺蜜下身,如果仅仅是猥亵行为且情节较轻,那么不构成强奸罪,但是依然构成违法行为,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。具体的刑事责任是需要根据事实和证据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的。
总之,离婚、婚外情、婚内不忠等社会现象屡见不鲜,发生这样的事件,一定要以法律为准则,公正客观地处理。我们要通过制度的力量,加强对家庭伦理道德的教育和宣传,从源头上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,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。